《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一些大型的交易中常常需要通过分期付款来保证资金链的流转,那么签订合适的分期付款合同就是非常常见的事情,通过签订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下面为大家带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
第一条 本协议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一)前款 元;
(二)余款 元;
(三)月息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付清,每 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协议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协议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协议。甲方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
2、价款的分期给付性。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保留权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但诚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条件”与民法意义上的”条件“ 有所不同,这里的条件宜解读为”负担“,类似法条,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与此类似者,尚有《合同法》第160条、《民法通则》第111条、《民通意见》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第一款第(二)项等,亦可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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